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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进入破产程序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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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于惠如 12月17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金立破产清算申请的消息被刷屏。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一位金立供应商提供的法院裁定书获知,深圳中院已经于12月10日裁定,受理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金立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认为: 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金立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立公司逾期未能清偿。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作为金立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金立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已经到期至今未能获得清偿,足以证明金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金立一旦破产清算,将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在目前的情况下,金立破产重整是对所有债权人最有利的路径。 一位金立债权人提供给经济观察网记者的《金立集团债权人一致行动协议》中提到。

据上述金立债权人介绍,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海银涛 )已于12月4日正式与金立签署了《重组顾问协议》。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一份金立债权人提供的资料中了解到,富海银涛已经为金立拟定了《金立集团框架性重组方案建议》(以下简称 重组方案 )。富海银涛认为,尽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金立全体债权人减少损失、提高债权回收率的唯一途径。

富海银涛表示,重组方案的基础是金立集团全体股东(包含对造成金立集团现状没有任何责任的股东)放弃对公司的全部权益。因此,它实质上是金立债权人的自救方案。

在这份重组方案中,富海银涛提出:一、尽快进入司法程序,对金立集团进行破产重整。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控制原金立集团能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微众银行股权、南粤银行股权、东莞产业园及土地使用权、金立大厦及土地使用权、零星物业、其他对外股权投资及应收账款),资产管理公司归全体债权人所有。资产管理公司所控制资产的变现时间及方式由债权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除责任人之外的原股东及管理团队在会计师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监督下用现有资源(运营公司)恢复一定规模的运营,主要业务包括手机品牌授权业务以及移动互联网业务。运营公司的股权归债权 人所有。是否分配一定股权给管理层及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由债权人确定。四、在进入重整程序后或重整成功后,是否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何时、以何种条件引入,由债权人协商决定。五、为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普通债权中50万元(含)以下部分原则上优先清偿。

破产重组的可能性很小,应该会破产清算。 一位金立债权人说,虽然为减少损失,在现有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债权人都认同富海银涛的重组方案。

据了解,截止目前,金立公司涉及数百宗民商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金立公司名下部分资产已设定抵押和质押,全部资产均已被多轮保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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